完善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专业辅导服务;加强家庭暴力警情联动服务平台建设……10月23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分为总则、政治参与、人身和人格保护、文化教育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和婚姻家庭、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八章五十五条。
记者发现,此次通过的《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划、财政、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完善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社区嵌入式等公办、公建民营托育服务机构,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
关于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代表提出,要缓解妇女生育与职业发展的矛盾,增加生育支持的相关内容。“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想通过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将女性和家庭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华告诉记者。
在完善财产和婚姻权益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通过适当方式提供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等专业辅导服务”。针对农村“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现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农村妇女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根据今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例》还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作了更加完善的表述。
在首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反家暴机制建设的内容,建议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据李华介绍,反家暴工作的着力点在加强预防和联动机制。而南京在实践中,对反家暴联动机制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在条例中进行提升和固化。记者看到,《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警情联动服务平台建设”作了相关规定,同时指出“将协助排查、上报和处置家庭暴力线索,纳入城乡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形成社会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条例》的制定,既是落实落细上位法规定,着力破解南京妇女权益保障痛点难点问题的重要体现,也是将南京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并进一步凸显地方特色的务实之举。”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