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AI提示词定性,探寻知识产权治理新路径
2026-08-13 12:38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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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暑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释提示词界限,理定生成物权属”实践团队深入江苏多地,围绕生成式AI使用者“提示词”输入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对法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律师事务所等多元主体开展系统性访谈调研,旨在为生成式AI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完善提供实证依据与理论参考。

规则探索:从“输出端确权”到“输入端定性”

调研发现,随着生成式AI技术深度嵌入内容创作全流程,提示词作为人机交互的核心指令载体,其法律定性问题正成为著作权领域的前沿争议。当前,关于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讨论已持续深入,在这一既有议题的基础上,实践中又延伸出一个新的问题——指引AI生成具体内容的提示词本身,是否也具备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价值,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得保护。调研团队在访谈中明显感受到,与“生成物能否享有版权”这一相对成熟的讨论相比,“提示词本身能否构成作品”尚处于理论探索与个案积累的早期阶段,法律定性、独创性认定标准、权利归属规则等核心问题均未形成共识,距离社会层面的广泛讨论仍有一定距离。然而,随着上海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等案件的陆续出现,这一新兴问题已从理论推演进入司法实践视野,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前沿议题。

2025年以来,上海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江苏首例AIGC著作权案等标志性案件的宣判,初步勾勒出司法裁判的基本走向。调研中,受访法官指出,判断提示词是否构成创作需考量其详细程度、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当提示词足够详尽、能够唯一指向某一表达时,“量变引起质变”,AI仅充当实现创作者思想的工具。受访律师则强调,“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主张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内通过解释与类比回应新技术挑战。

制度缺口:标准缺失下的多重困境

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层面,调研揭示提示词确权面临从省级到基层普遍存在的制度困境。受访的省级版权局工作人员坦言,提示词本身是否具备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价值、能否作为文字作品予以登记,“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审查标准,法律未给出明确界定”,“对于有人类智力投入产生的AI生成物能否登记尚缺乏明确标准,而针对提示词本身的定性则更加缺乏指引”。基层版权局同样反映,“简单通用指令类提示词肯定不构成作品,但那些经过独立构思、系统化编排的提示词到底算不算独创性表达,我们目前缺少统一的判断标尺”。

市监局知识产权部门在访谈中表示,执法中面临的最大困惑在于难以核查当事人对提示词的实际智力投入,“当事人主张自己设计了大量独创性提示词,但行政机关缺少有效手段核实其真实性,完全依赖申请人自行申报”。受访者进一步指出,AI创作过程存在高度的不透明性,“当事人是否真的进行了复杂的提示词设计,还是仅仅从网络复制了现成指令,在执法层面基本无法区分”,这使得行政部门在受理涉及提示词的咨询和投诉时缺乏可靠的判断依据,往往只能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由回避实质回应。

多方博弈:回避姿态背后的深层逻辑

调研发现,各相关主体在面对AI提示词权属问题时普遍采取回避或模糊态度。受访律师分析指出,提示词创作者、AI平台、商业使用方三方的核心诉求存在结构性冲突:创作者侧重排他性所有权,平台侧重大范围许可使用权,商用方侧重低成本无风险使用。在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保持沉默比主动表态更安全”,这种回避策略虽然在个体层面具有理性基础,但在整体层面延缓了规则共识的形成。

受访版权局工作人员也表达了相似的审慎立场:“AIGC的保护是不得不面临的课题,不保护肯定是不行的,但怎么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还需要司法界、实务界以及主管部门共同发力,逐步达成共识。”

破局思考:从个案积累到规则生成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实践团队认为,生成式AI知识产权治理应从三方面协同推进:立法层面,需明确提示词输入行为的法律定性,建立分层级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填补AI训练阶段数据使用的版权规则空白;司法层面,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压实AI平台的证据留存与举证协助义务,降低权利人举证门槛;行政层面,需出台全国统一的AI生成物著作权登记操作指引,搭建法院、版权、市监、网信等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受访法官指出,“现在大家还在摸索阶段,技术也在发展,没有一个扎实的基础,就很难在上面衍生出规则”。从零星个案到统一规则,从各方回避到主动治理,生成式AI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注定是一个在实践中逐步沉淀、渐进成型的长期过程。当AI深度改写创作生态,构建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框架,既是对创新者的尊重,更是筑牢数字时代法治根基的必然选择。

(赵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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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