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
2024-09-29 10:49: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方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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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9月27日,省政协围绕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制定开展立法协商,对条例制定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为推动我省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深化系统治理,注重预防同时明确职责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分工、明确职责,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

“建议条例在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法性、联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所强化。”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学辉认为,可以搭建联动对接机制,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参与多元解纷,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同,切实将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于萌芽。

“传统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强调区块化运作,缺乏数据共享和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省政协委员、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陈爱蓓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纠纷的解纷渠道,分门别类层层过滤纠纷,并对不同级别平台的大数据信息进行资源整合,提高整体利用效率。

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增幅较大。省政协委员、民革徐州市委会副主委、徐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艳注意到,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民商事纠纷占多数,人民调解服务难以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化解需求。她建议,鼓励发展市场化运行的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受案范围,同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监管职权,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有效管理。

省政协委员、农工党淮安市委会主委、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长郑劲松从源头防控、就地稳控、末端管控三方面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探索镇街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三所一庭”联动服务模式。用好“苏解纷”非诉服务平台等线上载体做好案件受理分流、处置研判等工作。

突出改革创新,做好衔接同时创新手段

协商讨论中,大家认为我省在构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需要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助推多元解纷精准便捷。

“面对复杂多变的基层矛盾纠纷现实情况,简单依靠行政力量或某种单一力量往往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省政协委员、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广华提议,在坚持免费提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社会调解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公益性解纷机制和市场化解纷机制“两条腿走路”,提高纠纷解决质效。

省政协委员、常州市钟楼区政协主席冯素俊建议,立足基层和多元主体,降低预防工作重心、筑牢前端工作防线,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多元解纷路径。“比如,探索在社区开设以群众为主体的‘信访助理站’‘邻里调解室’等,进一步拓宽纠纷化解途径。”

“以徐州为例,市、县两级劳动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力量不够,案多人少的情况在基层仍然存在。”徐州市政协委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翔建议,实施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资源,打造集中统一的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一站式”平台,强化管理运营,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常州经开区司法局横林司法所所长刘丹建议,对单一类型矛盾纠纷设置“责任部门+调解组织”的协作机制,对矛盾纠纷类型复杂、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形成调委会牵头、多部门联合、属地负责的协调处置机制。通过开发应用程序共享数据信息,入驻单位建立协同对接机制,对纠纷进行分流处置。

强化法治思维,体现特色同时强化保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必须坚持“依法”二字。要因地制宜、依法有序突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推动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为解纷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省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建议,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双向转化机制规定。“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法院诉前调解,防止久调不立,影响立案登记制度功能发挥,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鼓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特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根据纠纷特点,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

“当前,各类调解组织促成的调解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尚缺乏明确约束力。”徐州市泉山区政协委员,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夏建立提出构建“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推动调解与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实现司法权威和解纷效率的有机统一。

“常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了相关文件,畅通内设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全市检察机关首次信访化解率保持在98%左右。”常州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建议,夯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明确场所标准、工作规程、运行保障等要求,提高多元解纷平台的权威性、规范性。

聚焦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淮安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宝虎提出,建立“事权清晰、责能相适、衔接有序”的严密组织体系,明确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推动落实的牵头部门,形成权责明晰、依法履职、协作联动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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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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