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制定“二八”标准 整治“厂中厂”安全隐患
2022-04-07 09: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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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付善兵)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部分发展潜力较差的企业将部分闲置厂房分隔,租赁给小企业或个人经营形成“厂中厂”。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厂中厂”及出租厂房的“隐蔽性”,非法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游离于监管之外,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针对这一现象,金湖县重拳出击,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金湖县安委办印发《关于开展全县“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明确整治范围、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对镇街、开发区、驻金农场及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行布置,要求属地、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厂中厂”企业具有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管理松散等特点,事故易发多发,一直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个难点。金湖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八个必须和八个不准“二八”标准,对照“二八”标准要求,将严查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厂房租赁安全管理,消除“厂中厂”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根据“二八”标准要求,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首先要做到八个必须,即双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租方必须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厂房质量必须确保安全;承租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其次,出租单位在出租厂房时要遵守八个不准: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不准出租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鉴定合格的厂房、不准出租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厂房;不准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不准出租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未经审批的危化品无储存经营单位。

围绕“二八”标准,镇街、开发区和驻金农场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厂中厂”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厂中厂”底数及厂内企业名称、地址、规模、性质、员工人数等,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做到数字准、底数清、情况明;县应急、工信、市监、公安、住建、消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11个部门协同配合,以严格执法推动工作落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八个必须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督整改到位一起;对整改不力、整治无效的坚决关停;对未遵守八个不准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关停,依法处理;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实行“双追究”,即追究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法律责任。

“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工作的深化,通过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将严厉打击厂房租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厂房租赁存在的安全隐患,促使租赁双方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和事故防控体系,切实改善租用厂房企业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厂房租赁中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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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浦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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